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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业务问答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1-03-26 15:44
1、问:企业自查发现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问题怎么办?
答:为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
2、问: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主动披露?
答:在海关发现之前(含海关稽查通知前),企业自查发现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的。
3、问:如何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
答:第一步:企业对进出口活动进行自查,对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主动披露申请;第二步:海关受理企业的主动披露申请;第三步:海关核实主动披露相关事项;第四步:海关处置。
4、问:主动披露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需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问:企业可以不见面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资料吗?
答:企业可通过纸质或“互联网+海关”两种方式向海关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海关对企业的主动披露报告予以当场签收或向企业端发送电子回执。
6、问: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主动披露呢?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被认定为主动披露: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如果企业采取提供虚假情况,或隐匿、毁弃证据材料等方式致使主动披露事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主动披露相关规定。
7、问:企业进行主动披露是否可免于处罚?
答:要明确的一点是,并不是只要主动披露就一定免于行政处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8、问:企业进行主动披露是否可减免税款滞纳金?
答: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9、问:企业进行主动披露后是否会影响信用?
答: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10、问:企业如何运用主动披露制度减少信用风险?
答:认真学习海关政策法规,积极参加海关的宣讲会议,充分了解海关的政策规定。
提高企业内控水平,建立定期内审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检查,定期全面核实自身业务,对照海关监管规定,主动发现、及时整改自身问题,对适用主动披露的违规问题向海关如实报告,从被动接受管理向自动自我约束转变,形成主动自查、主动报告、主动纠错的诚信驱动机制,提升企业竞争力。
积极配合海关做好实地核实,企业主动报告的事项只有经过海关核实确认后才可以适用主动披露。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补缴相关税款,纠小错防大错,以“诚信”换“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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