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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道说法之二:行政复议知识简介(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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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4-06-18 10:21
在笔者《独道说法之一:行政复议――企业维权的利器》一文中,简单介绍了一企业委托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维权成功的案例,重点介绍了通过本案获得的一些启示。因受篇幅及文章主题所限,上文没有对行政复议知识展开介绍。为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以便今后更好地利用行政复议这把企业维权的利器,合理合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对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作一简要介绍。


目前,涉及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本文重点介绍一下涉及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国家出台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单位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了18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分别是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应该说,海关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海关具体行为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且除了上述第7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余17项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说,海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是非常广泛而又具体的。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有权在《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这四种情形具体是指:一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是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六、行政复议答复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七、行政复议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八、行政复议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一)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三)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


(四)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五)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九、行政复议审理时间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三)经申请人同意的;


(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十、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最终会做出三种不同结果的复议决定:  


(一)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直接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十一、行政复议和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十二、行政复议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行政复议: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调解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二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三是组织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原则;四是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五是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明确提出不进行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终止调解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再次请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应当准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且制作《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指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独道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现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专业专职律师,兰迪全国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合伙人。有着长达25年的海关工作经历,期间担任8年的海关公职律师。熟悉各类海关业务,擅长处理涉及海关方面的各种复杂繁难问题。服务对象多为国内一些行业龙头、世界品牌五百强、上市公司、大型外商独资企业集团等。微信|手机:1811200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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