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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通关指南
美国海关分为两个部分,即海关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CBP)与移民海关执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简称ICE),分别负责边境执法与案件调查,于2003年3月1日成立。
一、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CBP) CBP的成立使美国历史上首次实现了由一个机构统一管理进入美国口岸的人员与货物。CBP的组建旨在整合口岸执法部门的管理资源和管理技能,提高管理效能与效率,实现在利用一切可支配的资源保护和防御美国免遭侵害的同时便利合法贸易与合法旅行的目标。 (一)CBP的首要使命与主要职责 CBP的首要使命是防范恐怖分子和恐怖武器进入美国。为此,CBP将着力增强美国边境及各口岸的安全,并把美国的安全区扩展至美国的地理边境之外,从而使美国的边境由第一道防线变为最后一道防线。 CBP的主要职责还有:缉捕非法入境者和查禁毒品及其他违禁品,保护农业及经济利益免遭有害动植物和疾病侵害,保护美国商业免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规范与便利国际贸易,征收进口关税,执行美国贸易法律。 (二)CBP的安全与便利战略 作为美国单一的边境管理机构,CBP对保护美国及其国民承担至关重要的责任。CBP采取的增强安全与便利合法贸易及旅行的战略是: -改进风险目标甄别系统,推进提前获取抵达美国的人员与货物的信息; -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和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以推进“向外扩展安全区”; -使用预先检查技术,配置有关装备; -增加边境安全监管人力; -会同其他机构联手打击贸易瞒骗、知识产权侵权、洗钱等活动,以及协调对非法毒品的控制下交付。 二、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ICE) ICE拥有约3万名工作人员,是联邦政府中最大的调查机构之一。该局是国土安全部下辖的主要调查机构,被赋予了多项职责:截断恐怖融资、反洗钱、打击非法武器买卖、打击移民诈骗和贩卖人口、拘留并驱逐外来犯罪分子和其他美国认为应当驱逐的外国人。另外,该局还监督国内移民和海关法律的实施,对约9000项联邦设施实施保护。 三、“9.11”后美国海关推出的反恐安全行动 美国盾牌计划(Project Shield America):美国海关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两方面使命:一是保护美国公众,阻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他恐怖器具进入美国;另一是防止国际恐怖分子和犯罪组织从美国及美国以外获得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材料和技术,以及军火、资金及其它支持。2001年12月4日,美国海关推出美国盾牌计划,旨在同美国有关企业合作,制止列名武器和军民两用战略敏感技术出口,防范其技术产品被恐怖分子和资助恐怖分子的国家所利用和获取。 集装箱安全倡议(CSI):美国海关2002年1月推出这项计划,旨在增强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防止其被恐佈分子利用。海运集装箱货运是国际贸易的关键环节,每年进出全球各主要港口的海运货物集装箱多达2亿只,美国进口总值中近50%是海运集装箱货物。CSI的核心是美国海关向重要的境外海港派驻检查员,在货物集装箱运往美国之前先行甄别。美国海关的派驻官员与实施CSI港口的海关官员一道工作时,能够监测该港运往美国集装箱中潜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由于运往美国的海运集装箱近70%经由世界20个大港发出,因此美国海关首先将这20大港作为推行CSI的重点(其中涉及我国港口为:香港、上海和深圳)。美国海关还将在其他输美集装箱量大且具备设施与技术条件的港口推广CSI。 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TPAT):美国海关推出的这项计划是其应对恐佈威胁整体战略的组成部分,旨在由政府和商界共同构建和维护一个安全的供应链,保证贸易高度守法以提供可靠的通关风险布控信息,使海关既能快捷办理加入C-TPAT企业的进口通关手续并即时解决其所遇问题,又能确保边境安全与反恐。C-TPAT利用目前商界为保障国际货运不被恐怖分子及其同谋利用而采用的安全程序,并进一步强化了要求。加入C-TPAT的企业需自我评估其供应链的安全程序,找出薄弱环节,加强安全措施;还需承诺同供应链各个环节的服务供应商共同努力来增强其在全球的安全程序与安全进程。 24小时(提前申报)规则 ( 24-Hour Rules): 2002年8月,美国海关提出实行24小时提前申报规则的建议,2002年12月2日,“24小时规则”正式生效。这项规则规定,自2002年12月2日,对于所有输往美国的海运货物,承运人必须于货物在境外港口装船之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申报货运舱单信息。 30点智能边境协议(30-Point Smart Border Accord):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州长里奇与加拿大副总理Manley于2001年12月签署了“智能边境”声明及其30点行动计划,以在便利人员与货物合法流动的同时,增强美国与加拿大间边境的安全。行动计划的4大基点是:人员安全流动、货物安全流动、保障设施安全、信息共享与协同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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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布于:2024-03-12 12:07
一、进口
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美国。运抵后直接进入外贸区(即保税区)的货物并不经过海关。 (一)进口人 美国允许个人进口自用或商用货物并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进口人应承担确保其货物符合所有进口规定的责任(如合理标识,符合安全标准,在货物运抵美国之前取得必要的进口许可证等)。在海关报关单上须填写进口人号码,可填写国内税务局营业注册登记号码,如进口人未在国内税务局进行营业注册或系个人进口,则提供社会保险号码。 (二)申报人 进口货物应由其货主、购货商或报关代理办理报关手续。如货物运交“指定人”,则持有经发货人背书的海运提单(或空运单)的人有权办理报关手续。最常见的情况是,由持有运货到进境口岸的承运人所开具的货主证明书(“承运人开具的证明书”)的人或公司(即海关意义上的“货主”)办理报关手续。在某些情况下,可用提单副本或运货收据报关。如货物并非由公共承运人进口,由持有货物拥有权证明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报关手续。 (三)货物运抵口岸 货物运抵口岸时,海关并不通知进口人,一般应由承运人通知进口人。法定进口人(指货主、购货商、货主或购货商指定的报关代理、收货人)应在进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协调验放安排。如想快速通关,可在货物运抵前进行预申报,但预申报货物运抵口岸前海关不会给予放行许可。 (四)申报方式 1.电子申报 通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化商业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简称ACS)提交电子报关单。 2.纸质申报 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递交纸质报关单。 (五)报关步骤 1.一阶段报关 货物运抵美国口岸之日起15日内,应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交验下列报关单证,海关确定符合放行条件后,担保验放: - 进境舱单(海关与边境保护局7533表格)、立即交货申请表和特许证(海关与边境保护局3461表格)或货物验放需要的其他表格 - 进口申报权证明 - 商业发票(无商业发票时,提供形式发票) - 装箱清单(需要时提供) - 其他用以确定货物是否可以入境的单证 - 税费担保证明(货主既可通过美国当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预存以美国货币计算的保证金,或提供美国政府担保。如系通过代理人报关,经代理人许可,货主也可使用代理人的担保) 如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将被海关作为无人认领货物转至候领仓库(General Order Warehouse),进口人应承担货物存放在候领仓库期间的仓储费用。如货物在候领仓库存放6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申报),将拍卖或销毁。易腐烂、易变质货物和爆炸物则在更短期限内变卖。 2.二阶段报关 货物担保验放后10个工作日内,货主或其报关代理应向指定海关交验下列单证,申报征税和贸易统计需要的信息,缴纳预估税费: - 货物验放后退给进口人、报关行或其代理人的一阶段报关单证回执联 - 二阶段报关单(海关与边境保护局7501表格) - 计征关税、贸易统计、证明货物已满足所有进口规定而需要的其他单证(如系通过报关代理以电子方式报关,即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自动化商业系统的“自动化报关代理界面”报关,上述纸质单证可能只需要部分提供或完全不需要提供) 此阶段,进口人必须申报货物完税价格,但申报的完税价格须由海关审核确定。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般有下列方法: 成交价格法是最主要的估价方法。成交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已付或应付价格。其他因素也有可能要计入成交价格,如包装成本、销售佣金、版权或特许权使用费等。 无法确定成交价格时,则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如无法找到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货物,或无法确定可以接受的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货物的成交价格,则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是指与被估价货物在同一国家由同一生产商生产、可与被估价货物互换的货物。 上述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已在被估价货物出口美国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向美国出口。 进口人必须在申报时填写货物的商品编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美国协调税则》按照产品类型规定了不同产品的商品归类(如动物产品、植物产品、纺织纤维、纺织产品等)。 报关时,进口人应缴纳预估关税和其他税费。所适用的关税税率最终由海关决定。每项商品关税税率取决于其归类编码。同一编码项下的货物可能适用不同税率(一般税率、优惠税率、零税率等)。关税一般为从价税,即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征收。某些货物须征收从量税(以件、升、公斤等为单位征收)。某些货物则征收复合税(从价税和从量税结合)。 (六)关于货物查验和单证审核 海关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对单证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情况: - 货物完税价格 - 货物是否需标注原产国,是否需施加特殊标识、标签,标识是否正确 - 货物当中是否有禁止类物品 - 发票是否以正确方式开具 - 货物是否存在溢短装,与发票不符 - 货物当中是否有非法麻醉品等 法定进口人(指货主、购货商、货主或购货商指定的报关代理、收货人)应协调安排货物的查验,以便海关确定单货是否相符。 二、出口 (一)申报人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货主(发货人)为法定出口人,如货主委托货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现问题时,由货主承担责任。 (二)出口货物申报 货物出口时,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全面、准确填制出口单证信息,并按海关要求交验相关单证,否则货物可能会被扣留、没收,货主可能被处以罚款、受到政府审计或负面通报。出口时一般应交验以下单证: 1.《货主出口报关单》(自2009年3月起,《货主出口报关单》已为“电子出口信息”取代,企业原来需填写到《货主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现在须通过“自动化出口通关系统”提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或直接录入到该系统当中) 2.报关所需的商业文件(如合同、商业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保险单、载货清单等) 3.目的地管制声明 4.运输(转运)文件 5.批文、许可证、认证书和(或)限制性货物出口的许可文件 6.计算海关税费和出口退税的资料 7.其他单证 (三)出口单证和记录保存期限 出口商应自出口之日起将所有出口单证和记录保存5年。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会在需要时核查出口单证和记录,如届时出口商无法提供,可能受到传讯。 对每一票货物,美国出口法律均要求出口商及出口过程中涉及各方保存以下单证和记录: 1.批文申请、许可证申请 2.国际进口证书申请 3.国际进口证书 4.交货确认证书或类似交货证明 5.空运单、海运提单、码头收据、承运人出具的简式提单及其他出口通关单证 6.备忘录、记录、信函、合同、招标书、形式发票 7.客户购货定单 8.装箱清单 9.商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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