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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道说法之九:以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一、案例简介 某上市公司进口价值七百余万元某种可回收利用类金属制品,被某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鉴定为固体废物。该批货物随被海关查封,案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涉案公司不但要面临巨额的罚款,而且作为上市公司的名誉、信用及股价波动等连带损失无法估量。该司坚持认为该批进口货物属于可回收利用类金属资源,不属于固体废物。但海关对该司解释不予认可。 接受涉案企业咨询委托后,经过认真分析案情,笔者认为该批进口货物属于可回收利用类金属资源,不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机构对涉案进口货物的鉴别取样程序不符合规定,鉴定结论应属无效。经过反复与海关沟通协调,详细解释说明涉案进口货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理由、依据,指出鉴别机构取样程序的不合规之处,最终说服海关认可了涉案企业的解释说明,从而做出了对涉案企业不予处罚的决定。涉案企业不但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名誉、信用等几乎没有受到任何负面影响,公司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 二、本案启示 本案涉案企业与海关争议的焦点是对涉案进口货物的属性认定问题。涉案企业认为涉案进口货物属于可回收利用类金属资源,不属于固体废物;海关认为涉案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并以鉴别报告作为证据支持。客观来讲,本案对涉案企业有两个非常不利的硬伤。 一是鉴别报告对涉案进口货物属性作了官方权威定性,相当于对涉案进口货物判了“死刑”。 二是鉴别报告的主要依据是《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再生铝锭中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要双双达到100%。鉴别报告认为涉案进口货物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双双均未达到100%,所以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固体废物。 正是因为涉案进口货物存在上述两个非常不利的硬伤,想要说服海关认可涉案企业的解释,对涉案企业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非常困难。在这种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涉案企业并没有放弃,对笔者给予了充分的信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笔者针对上述两个硬伤,分别从事实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自辨自救,运用确凿的事实、扎实的证据、严密的逻辑详细而充分地说明了涉案进口货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理由和依据,指出了鉴别报告将涉案进口货物鉴定为固体废物存在的事实不充分和程序不合规,最终说服海关做出了对涉案企业不予处罚的决定。 法理认为,法治的最高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而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义,因此,实体正义的实现必定以程序正义为基础。本案涉案企业只所以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最终说服海关对企业不予处罚,关键在于指出了鉴别机构取样过程的不合规、非正义,在此不合规、非正义程序的基础上得出的鉴别结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实体的非合规、非正义。具体到本案,笔者给涉案企业提供的法律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涉案进口货物不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中关于固体废物的定义,因此,涉案进口货物不属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3.1 将固体废物定义为:“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据此定义,固体废物有三种: 一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品、物质; 二是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笔者认为,涉案进口货物不属于上述三种固体废物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不属于固体废物。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涉案进口货物没有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二是涉案进口货物没有被抛弃或者放弃;三是涉案进口货物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公告数次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品目76.01再生铝锭从未出现在《固体废物管理目录》中。 (二)鉴别活动取样程序不合规 不合规表现之一: 所取样品未经涉案企业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鉴别活动所取样品一定要经过当事人签字确认。本案鉴别活动取样过程中,取样人员始终未让涉案企业对所取样品进行签字确认,取样程序明显不合规定。 不合规表现之二: 取样过程不符合《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取样要求。《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7.3.2 对具体的取样程序、方法、数量、重量等都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鉴别机构的取样过程与方法均不符合上述规定。这种基于非合规取样基础上的鉴别活动不可能得出合法合规的鉴别报告。 (三)鉴别机构鉴别方法不合规 鉴别机构测量涉案进口货物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这两个指标时,没有按照《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的“试剂制样要求”进行试剂制样,因此得出的测量指标不可采信。 (四)《鉴别报告》适用鉴别标准有误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3.3 样品属性鉴别判断(2)明确规定:“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对鉴别样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判断;”据此规定,对样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判断的依据只能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没有其他选项。而鉴别报告适用的鉴别标准是《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适用鉴别标准有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个以不合规取样为基础、应用不合规鉴别方法、适用不合规鉴别标准得出的鉴别报告也一定是不合规的。 通过本案给广大进出口企业最大的启示就是:当企业即将受到海关处罚时,如果从实体正义的角度维权较难时,不妨换个角度,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做一些努力,力争通过程序正义达到维护实体正义的目的。 备注:本文是笔者原创作品,如需转发,敬请注明原创作者和出处。文中观点只是笔者个人浅见,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大咖拍砖。 独道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现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专业专职律师,兰迪全国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合伙人。有着长达25年的海关工作经历,期间担任8年的海关公职律师。熟悉各类海关业务,擅长处理涉及海关方面的各种复杂繁难问题。服务对象多为国内一些行业龙头、世界品牌五百强、上市公司、大型外商独资企业集团等。微信|手机:18112008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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