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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道说法之五:归类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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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4-06-18 10:50
在笔者《独道说法之四:通用产品专用于某类特定产品的归类辨析》一文中,简单介绍了一涉案企业通过接受笔者归类建议获得维权成功的案例,重点介绍了通过本案获得的一些重要启示。因篇幅及主题所限,上文没有对归类知识展开介绍。为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归类知识,以便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更好地利用归类知识合理合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对归类知识作一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上简称《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这个定义涉及到的几个概念需要作进一步明晰:


一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的简称),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主持编制的一部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为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每4至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迄今已经过5次修订,最新修订的2017年版《协调制度》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协调制度》被称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都是以《协调制度》目录进行商品分类和统计的。



二是《税则注释》。


世界海关组织为使各缔约方能够统一理解、准确执行《协调制度》,主持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我国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协调制度》,据此编制我国《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同步编译出版《税则注释》。目前正在施行的是2017年版《税则注释》。


三是《本国子目注释》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税则》的子目在《协调制度》六位子目的基础上增列了第七位、第八位子目,称为“本国子目”,形成我国《税则》号列。自2003年起,海关总署陆续开始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对本国增列的子目范围予以明确,作为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2013年,海关总署出版《本国子目注释》一书;2019年,中国报关协会开放经济研究院重新汇编出版了《本国子目注释》,但特别指出,本书所列商品描述部分应以海关公告的内容为准,非公告内的内容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有关商品归类的一些基本规定


(一)商品归类原则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二)商品归类依据的货物状态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三)归类申报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四)海关审核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是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三是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五)化验、检验


海关可以依据《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六)重新确定归类


海关发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的,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其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七)担保放行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八)行政裁定、预裁定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归类决定的发布、失效、修改、撤销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三、归类总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通过税则中的类、章、分章进行分组,商品描述和税目条文尽可能明确商品的范围。但是由于商品间的差异以及大量不同类型的新商品的出现,品目往往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商品。所以需要有一种规则来指导我们如何理解每一个品目以及品目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是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卷首,是对商品归类普遍规律的归纳总结,是指导商品归类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归类总规则共有六项: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一有五条注释,因内容较多,本文受篇幅所限不一一完整列出(规则二、三、四、五及六的注释亦同),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2、商品归类应首先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3、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与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规则二有十三条注释,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规则二(一)第一部分所列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包括三种情形,即完整品、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前提是这三种物品在报验时必须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2、规则二(一)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规则二(一)第一部分的规定,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在装配成完整品时其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各种部件无须进一步加工成制成品。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部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3、规则二(二)是关于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成品)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品目(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4、规则二(二)最后规定,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以下规则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三有十二条注释,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进行归类时,有三种方法,其优先顺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只有在不能用(1)时才能用(2),不能用(2)时才能用(3)。


2、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规则。


3、具体列名归类方法应把握的原则:(1)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2)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物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4、基本特征归类方法仅涉及:(1)混合物;(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4)零售的组合货品。这些货品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规则四有三条注释,内容比较简单,不再赘述。


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其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物品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项限制。


规则五有五条注释,重点把握:规则五(一)适用的各种容器必须与所包装货物一同报验,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相应品目;而且该类容器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本身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  


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规则六有三条注释,重点把握: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2、同一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二级子目)。


以上六条归类规则,其中规则一到四是关于四位品目的归类规则,规则五是关于包容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则,规则六是关于子目的归类规则。规则一到四的运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当对商品进行归类时,首先要考虑规则一是否能确定商品归类,如果可以,就不能用下一条。如果不能,则继续考虑规则二是否能确定商品归类,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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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道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现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专业专职律师,兰迪全国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合伙人。有着长达25年的海关工作经历,期间担任8年的海关公职律师。熟悉各类海关业务,擅长处理涉及海关方面的各种复杂繁难问题。服务对象多为国内一些行业龙头、世界品牌五百强、上市公司、大型外商独资企业集团等。微信|手机:1811200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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