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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道说法之三: 如何写一份高质量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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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4-06-18 10:31

在笔者《独道说法之一:行政复议――企业维权的利器》一文中,简单介绍了一涉案企业委托笔者通过行政复议维权成功的案例,重点介绍了通过本案获得的一些启示和感悟,其中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重要性,由于受篇幅及文章主题所限,没有展开论述。如上文所述,行政复议是企业维权的一种重要渠道和方法,但也只是企业维权的基础和开始,能不能最终说服复议机关理解支持企业诉求,达到企业预期目的,还必须要有一份高质量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递到行政复议人员的手上。这份申请书必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说服复议人员,收到企业预期效果。本文结合上述案例,谈谈如何写一份高质量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笔者认为,写一份高质量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详细了解案情,全面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同理,不掌握案情,也写不好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企业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其质量高低直接决定企业维权的成败得失。因此,为了写好行政复议申请书,必须要详细了解案情,全面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为此笔者与企业法务人员进行了详细沟通,仔细阅看了企业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材料,对不清楚的环节反复向公司法务人员询问,最终做到了对整个案件过程了然于胸,从而为下一步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奠定了基础。如果对情况掌握不全,就无法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写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就可能会事实不清、证据不明、逻辑混乱、漏洞百出、不堪一击,对企业维权根本起不到任何帮助作用。

其次,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案情,分析梳理出对涉案企业有利的事实和证据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行政复议,议的就是一个理字。写清、写明、写全、写准涉案企业的有理之处,是复议申请书的关键所在。具体到本案,涉案企业的理在何处?涉案企业只所以受到海关处罚,是因为疫情期间其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非医用防护用品,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申报出口物品中某些物品内包装上印有预期可用于医用用途的字样,海关即认定该批物品属于医用物品,企业的申报出口行为涉嫌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而涉案企业认为,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故意。所以,企业的理就在其没有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观故意。因此,复议申请书就是要把涉案企业没有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观故意这个问题说清讲透。为此,笔者在复议申请书中用了相当多的篇幅来陈述涉案企业没有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事情和证据。此案发生在新冠疫情全球爆发之初,涉案企业知悉国家对医用防疫物质出口管控很严。为加快出口通关速度,尽快将防护用品发到海外公司员工及合作方手中,涉案企业决定采购并出口非医用防护用品。因此,涉案企业从一开始就是采购的非医用防护用品,主观上自始至终都没有逃避商检的故意。在客观证据方面,涉案企业与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卖方发货清单、装箱清单以及购销双方的往来函电等均显示涉案企业所购防护用品是民用而非医用。所以,涉案企业主观上没有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证据支持企业购买出口医用防护用品。
第三,认真研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力争找出海关执法过程或法律适用的不合规之处

为了写好复议申请书,笔者在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梳理出对涉案企业有利的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又认真研究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比如海关关于防疫物质出口的监管规定、检验检疫要求、进出口货物规范申报要求、违规申报的处罚规定、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后果以及海关对违规行为处罚时应当或可以免除、减轻、从轻处罚政策规定等。经过认真研究分析,笔者感到,虽然涉案企业主观上自始至终都是采购出口非医用防护用品,但由于卖方的粗心与过失,发出的货物中某些货物内包装上确实印有预期可用于医用用途的字样,被海关查验发现,因此涉案企业确实存在申报不实行为。但海关对该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罚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涉案企业不存在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观故意,而且其申报出口的防护用品也不是法定检验商品,不构成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指向对象,所以海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涉案企业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欠妥。

第四,针对企业有利的事实证据以及海关适用法律的欠妥,最终形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在熟悉案情、理出思路的基础上,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将这些事实和证据完整系统地整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谓事实清楚,就是对涉案企业有利的事实要交待清楚,包括事情的前后经过、来龙去脉,用事实说话。具体到本案就是要把涉案企业购买非医用防护用品的事实交待清楚,籍以排除涉案企业将医用物质伪报成非医用物资逃检的主观故意。所谓证据确凿,就是把涉案企业购买非医用防护用品的有关证据交待完整清楚,包括《购销合同》、物品清单、装箱清单以及购销双方往来函电中有关购买非医用防护物品的证据都要详尽罗列清楚,从客观上证明涉案企业不存在逃检的事实。所谓逻辑严密,就是陈述对涉案企业有利的事情证据要周到全面,没有疏漏,让对方找不到攻击你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指出对方执法漏洞和适用法律错误时,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不曲解妄断、不牵强附会,不给对方留有反驳你的理由。所谓说理充分,就是对涉案企业有利的事实证据要从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正反面进行详细论述,交待的越全面,分析的越彻底,就越有说服力。同时,还要换位思考,站在执法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角度,尽可能把执法机关的反驳点、攻击点和复议机关的提问点做到超前预判,提前防范。甚至可以主动出击,把上述可能出现的反驳点、攻击点和提问点在申请书主动提到,但是要作为对涉案企业有利的事实、证据和观点提出,不给对方留下反驳、攻击或提问的机会和理由。所谓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是指申请书的框架结构要清晰明了,让阅者一目了然,既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不能思路不清、杂乱无章,让阅者一头雾水,既不知其然,更不知其所以然。

总之,一份高质量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企业维权至关重要,如果这份申请书真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那么企业维权就成功的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至于行政复议的后面具体走向,那就要看行政复议人员的法律素养以及涉案企业及代理人与行政复议人员的沟通交流情况了。毕竟,说服行政复议人员理解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观点,才是企业维权的关键所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只是涉案企业及代理人与复议人员的书面沟通,而沟通效果更好的是涉案企业及代理人与复议人员的当面沟通,而当面沟通的唯一官方渠道就是听证。听证是行政复议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受篇幅及主题所限,本文对此问题暂不多述,以后另文再析。

               
备注:本文是笔者原创作品,如需转发,敬请注明原创作者和出处。文中观点只是笔者个人浅见,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大咖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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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道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现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专业专职律师,兰迪全国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合伙人。有着长达25年的海关工作经历,期间担任8年的海关公职律师。熟悉各类海关业务,擅长处理涉及海关方面的各种复杂繁难问题。服务对象多为国内一些行业龙头、世界品牌五百强、上市公司、大型外商独资企业集团等。微信|手机:1811200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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