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系列文章《独道说法之十五:海关归类决定的可辩性》一文中,笔者代理某拟上市公司(以下称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成功说服复议机关和执法机关(以下称被申请人)认可了企业的归类合理性,最终对申请人做出了不予罚款的决定。申请人对结果非常满意,特意向复议机关赠送了锦旗一面,以表达对复议机...
全文
回复(0) 2024-06-18 11:50 来自版块 - 关务发布每日推送
表情
啊哦,还没有人评论哦,赶快抢个沙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