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独道说法之四:通用产品专用于某类特定产品的归类辨析》一文中,简单介绍了一涉案企业通过接受笔者归类建议获得维权成功的案例。其中谈到,海关认为涉案企业进口货物归类错误的主要依据是两份海关预裁定。笔者认为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预裁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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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0) 2024-06-18 10:54 来自版块 - 关务发布每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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