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自2017年起,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针对近年来企业在年报报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海关在“单一窗口”开通“年报补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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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0) 2021-04-21 08:33 来自版块 - 海关总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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