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该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公告第三条第二点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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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0) 2021-03-16 16:06 来自版块 - 海关总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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